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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放弃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指导地位”与“苏东剧变、苏联解体”

发布日期:2025-12-13 浏览量:103315 

(特约评论员  良友)

历史的尘埃之下,总能找到决定兴衰存亡的深层密码。苏东剧变、苏联解体这一20世纪最重大的历史事件,留给世界的不仅是地缘政治格局的重构,更是关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深刻警示。在剖析这场制度崩塌的多重诱因时,放弃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指导地位,无疑是最核心的致命隐患——当社会主义宪法法律失去了灵魂与方向,沦为脱离真理内核的“离道之术”,其维护制度、保障人民的功能便彻底失效,最终成为压垮骆驼的关键稻草。

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“道与术”关系,决定了前者的缺失必然导致后者的崩塌。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所蕴含的人民立场、阶级立场、制度立场,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思想根基与价值主轴,构成了法治之“道”;而宪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,是践行这一精神的制度载体与实践工具,构成了法治之“术”。苏联自斯大林时期后期便出现法治精神偏离的苗头,赫鲁晓夫时期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片面解读,勃列日涅夫时期将法律异化为维护特权阶层利益的工具,使得宪法中“人民当家作主”的原则沦为空洞口号。原本应承载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内核的法律制度,逐渐沦为少数人固化既得利益、压制民众诉求的工具,“道”的迷失直接导致“术”的异化,法律不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护者,反而成为侵蚀制度根基的腐蚀剂。

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是社会主义,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”的论断,从本质上揭示了苏东国家法治转向的致命错误——脱离马克思主义真理认知与人民共同意愿,必然走向歧途。苏东国家在改革后期,盲目照搬西方法治模式,否定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指导地位,将“三权分立”“司法独立”等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奉为圭臬。苏联戈尔巴乔夫时期推行的“新思维”,在法治领域表现为放弃党的领导,否定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根本属性,允许反对党存在,使法律成为瓦解苏共执政地位的工具。这种脱离本国历史文化、脱离社会主义本质、脱离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改革,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,违背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稳定与发展的共同诉求,最终导致人心涣散、社会分裂。而这与中国始终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,将党的主张、人民意愿与真理认知相统一的法治道路形成鲜明对比,印证了偏离社会主义本质的法治改革必然走向失败。

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看,苏东国家放弃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,本质上是违背了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客观规律,动摇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自信。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要义,是让法律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,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。但苏东国家后期,法律制度逐渐脱离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本质要求:苏联的法律不仅未能遏制国有资产流失、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,反而为特权阶层侵吞公共财富提供了“合法”外衣;东欧部分国家的法律改革,片面强调“市场化”“私有化”,导致大量工人失业、民生恶化,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。这种违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法治实践,使得法律不再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动力,反而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桎梏,最终让社会主义制度失去了存在的物质基础与群众基础,理论自信的崩塌直接引发了制度自信的瓦解。

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以“解放全人类”为终极追求,而苏东国家放弃这一精神,使得法律彻底背离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需求,丧失了凝聚社会共识的价值力量。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本质,是通过法律制度消除阶级压迫、保障基本权利,推动人类社会向更公平、更进步的阶段迈进。但苏东国家后期的法治实践,完全背离了这一价值追求:苏联的法律对普通民众的权利诉求视而不见,却为特权阶层的奢侈生活提供保障;东欧国家的法律改革迎合了西方势力的诉求,却牺牲了本国人民的发展权与生存权。当法律不再是人民利益的守护者,反而成为少数人谋私、外部势力干涉的工具时,其便失去了最基本的正当性与公信力。而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所倡导的“以人民为中心”的价值取向,正是凝聚社会共识、维护社会稳定的核心力量,放弃这一精神,无异于自毁长城,让社会主义制度失去了人心所向的根基。

苏东剧变、苏联解体的惨痛历史反复证明,脱离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指导的宪法法律,必然是“离道之术”,其风险足以摧毁整个社会主义大厦。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“刀把子”,一旦放弃这一指导地位,“刀把子”就会被敌对势力、特权阶层所掌控,从维护制度、保障人民的武器,沦为瓦解制度、压迫人民的工具。苏联后期,法律不再追究反苏势力的破坏行为,反而制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党员干部;东欧国家的法律甚至允许分裂国家、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,最终导致国家解体、社会动荡。这些教训深刻警示我们: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,放弃这一指导地位,就意味着放弃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保障,放弃了人民的根本利益,最终必然走向亡党亡国。

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,也是最好的清醒剂。苏东剧变、苏联解体的悲剧,以血的教训印证了“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灵魂”这一真理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,中国必须牢牢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指导地位,始终坚持党的领导、人民当家作主、依法治国有机统一,让法律始终服务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,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。唯有如此,才能避免重蹈苏东国家的覆辙,让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行稳致远,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,让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光芒永远照亮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方向。

作者:良友

【审稿:阿渊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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