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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良友点评】“以追求法条机械落实的法律效果”和“以追求‘三个效果有机统一’的法律效果”的差距有多大?

发布日期:2025-11-30 浏览量:103318 

(特约评论员 良友)

法律的实施效果,从来不是简单的条文落地与否,而是法治精神与社会现实的深度契合。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,“追求法条机械落实的法律效果”与“追求‘三个效果有机统一’(法律效果、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)的法律效果”,看似都是对“依法办事”的践行,实则在价值取向、实践逻辑与最终成效上存在天壤之别。这种差距不仅体现在执法司法的具体过程中,更深刻影响着法治公信力的构建与社会治理的效能,本质上是“离道之术”与“守道之术”的根本分野。

一、价值取向:“唯法条是从”与“以人民为中心”的初心背离

追求法条机械落实的法律效果,核心价值是“程序合规”,将法律条文视为僵化的“操作手册”,忽视立法的本质初衷与群众的根本利益。这种执法司法逻辑中,“合法”等同于“合条文”,至于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正义、是否回应群众合理诉求、是否维护社会稳定,均不在核心考量范围内。例如,部分地方在征地拆迁中,仅依据相关法规的字面规定推进流程,无视被拆迁群众的安置诉求与生活困难,即便程序“合法”,却引发群众抵触甚至群体性事件;个别司法案件中,法官仅聚焦证据与法条的对应关系,对案件背后的伦理争议、社会影响视而不见,导致“案结事不了”,群众获得感缺失。其本质是背离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——人民立场,将法律异化为脱离社会现实的冰冷工具。

追求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”的法律效果,核心价值是“人民至上”,将法条落实与立法初衷、群众利益、社会稳定紧密结合。法律效果是基础,确保执法司法于法有据、程序正当;政治效果是关键,确保执法司法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;社会效果是目标,确保执法司法化解矛盾、凝聚共识。例如,疫情防控期间,各地执法部门既严格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采取防控措施,又充分考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,推行“柔性执法”“便民举措”,避免“一刀切”关停;司法实践中,对民营企业涉经营类犯罪案件坚持“少捕慎诉慎押”,既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,又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与职工就业,实现了“办案即服务”。这种价值取向始终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,让法律成为维护人民利益、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武器。二者的价值差距,本质上是“法条本位”与“人民本位”的初心之别,决定了执法司法的根本方向。

二、实践逻辑:“孤立办案”与“系统施治”的路径分野

法条机械落实的实践逻辑是“孤立主义”,将每一起案件、每一次执法视为独立的个体事件,割裂与社会大局、历史背景、群众情感的内在联系。这种逻辑下,执法司法者往往“就案办案”,缺乏系统思维与全局观念:环保执法中,不顾企业整改的客观难度与转型成本,一味“关停罚”,导致产业链断裂、工人失业;劳动争议处理中,仅依据合同条款作出裁决,无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,加剧劳资对立;知识产权案件中,机械适用赔偿标准,忽视对创新活力的保护与行业发展的引导。这种实践方式看似“严格执法”,实则违背了辩证唯物主义的系统观念,将法律从社会治理体系中抽离出来,最终陷入“执法越严、矛盾越多”的困境。

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”的实践逻辑是“系统施治”,将执法司法纳入国家治理大局,兼顾个案公正与社会公平、短期成效与长期发展。在立法层面,坚持“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”,让法律条文既符合法理精神,又契合社会实际;在执法层面,推行“说理式执法”“柔性执法”,将普法宣传、矛盾化解融入执法全过程,实现“案结事了人和”;在司法层面,强化“能动司法”,通过典型案例引领社会风尚,如“狼牙山五壮士”名誉权案、“江歌遇害案”民事赔偿案,既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,又弘扬爱国主义、见义勇为等核心价值观。例如,某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违规企业时,不仅依法作出处罚,还帮助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,协调上下游企业保障供应链稳定,既守住了安全底线,又保住了企业生机与就业岗位。这种实践逻辑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实践智慧,让法律成为统筹各方利益、化解复杂矛盾的治理工具,二者的实践差距,是“治标”与“治本”的路径之别。

三、最终成效:“公信力消解”与“法治权威彰显”的结果反差

法条机械落实的最终成效,必然是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脱节”,甚至引发“负效应”。当群众在执法司法中感受到的是“冰冷的法条”而非“温暖的正义”,法律的公信力便会逐渐消解:部分群众因“合理诉求得不到回应”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,出现“信访不信法”;一些企业因“过度执法”“机械司法”丧失发展信心,影响市场活力;个别案件因“法理与情理脱节”引发舆论质疑,损害法治权威。例如,某小区物业因业主违规搭建起诉至法院,法院仅依据物权法规判决业主拆除,却未考虑业主家中老人照料的实际需求,导致业主拒不执行,邻里矛盾激化,最终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强制执行,既未实现“案结事了”,反而加剧了社会矛盾。这种成效本质上是“离道之术”的必然结果,法律虽得到“落实”,却失去了群众的认同与支持。

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”的最终成效,是“法律权威与社会认同的双重提升”,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。当群众在每一次执法司法活动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,法律的公信力便会深深植根于人民心中:群众“遇事找法、解决问题靠法”的意识不断增强,法治信仰逐步形成;企业在法治环境中安心经营,市场活力充分释放;社会矛盾通过法治渠道得到有效化解,社会大局持续稳定。例如,全国法院开展的“基本解决执行难”专项行动,不仅依法兑现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,更通过曝光“老赖”、建立联合惩戒机制,营造了“守信光荣、失信可耻”的社会氛围;某地公安机关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时,既依法严惩犯罪分子,又建立预警劝阻、追赃挽损机制,最大限度减少群众损失,赢得了社会广泛赞誉。这种成效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真理力量,让法律既成为“高压线”,又成为“护身符”,二者的成效差距,是“离心离德”与“凝心聚力”的结果之别。

四、差距根源: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“有无”与“坚守”

两种法律效果的巨大差距,根源在于是否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指导地位。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强调,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,必须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,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。法条机械落实的本质,是丧失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“灵魂”,将法律视为脱离现实、脱离人民的抽象工具;而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”的本质,是坚守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“内核”,让法律始终与人民同心、与时代同步。

苏东剧变的历史教训早已警示我们,脱离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、机械套用法律条文,最终会导致法律背离人民利益,沦为特权工具或政治博弈的牺牲品。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则证明,唯有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,坚持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”,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利益、保障社会公平、推动国家发展的坚实屏障。

综上,“追求法条机械落实的法律效果”与“追求‘三个效果有机统一’的法律效果”,差距不在于是否“依法办事”,而在于是否“守道办事”——是否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,是否践行“以人民为中心”的发展思想,是否将法律融入社会治理的全局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,我们必须摒弃机械执法、教条司法的错误倾向,牢牢把握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”的根本要求,让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彰显温度与力量,让法治权威得到全民认同与尊崇,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。

作者:良友

【审稿:阿渊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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