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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纪法贯通·依法治权》百集连载第七十四集

发布日期:2026-10-17

纪检监察规范化 依宪执业法度明

—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 

“规范化、法治化、正规化”,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,也是第三阶段第二十四讲“纪检监察规范化 依宪执业法度明”的核心主旨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,其履职方式直接关系党纪国法的权威,关系反腐败斗争的成效。唯有把“规范”二字刻进骨子里,让“法度”成为行动自觉,才能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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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委依《监察法》履职,纪委依《党章》《条例》履职,合署办公后形成“依据宪法法律+依据党内法规”双轨执业的格局。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独创之举——一套工作机构、两块牌子,既依宪行使国家监察权,又依规履行党内监督专责。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赋予监委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的法律地位,党章第四十六条赋予纪委维护党的纪律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使命。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依据的二元性:对党员干部,先用纪律的尺子量一量;对公职人员,再用法律的准绳测一测;对既是党员又是公职的人员,纪法同时发力、有序衔接。这种双轨执业不是叠床架屋,而是优势互补——纪律审查强调政治性、时效性,监察调查强调程序性、证据标准,两者贯通融合,实现了监督全覆盖、无死角。

规范不是束手,是带电不滥电。有人担心规范化会束缚办案手脚,实则大谬。规范恰恰是为了让“带电”的监督更有力、更精准、更持久。没有规范,权力就可能任性;没有程序,正义就可能打折。纪检监察权的特殊性在于,它既是治权之权,又是带电的高压线,自身更要守规矩。正如一把利剑,规范是剑鞘——出鞘必见血,入鞘必归位,不能胡乱挥舞伤及无辜,也不能该出不出贻误战机。

明在三点:程序明、边界明、依据明。程序明,首推留置审批。留置是监察法赋予监委的十二项调查措施中最严厉的一项,直接关系到人身自由。法律明确规定留置需经严格审批、限时解除、通知家属,全程录音录像,确保每一项强制措施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。边界明,在于不越位、不缺位。纪检监察机关不替代公安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,不干预经济纠纷,不包揽行政机关日常事务,聚焦主责主业,种好监督执纪执法的“责任田”。依据明,体现在“先纪后法、先处后移”的工作机制。党员涉嫌违法犯罪,一般先作出党纪政务处分,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,体现纪严于法、纪在法前的原则,也保障执纪执法有序衔接。

回望历史,毛泽东同志强调“实事求是查问题”,要求调查研究、重证据、严禁逼供信,奠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思想路线;习近平总书记提出“规范化、法治化”,将实事求是的原则上升为制度化的程序规范。从“查”到“规”,方法在升级,但实事求是的内核一脉相承。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新时代,查清楚事实、拿准标尺量纪、按程序办事,始终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。

学此讲,纪检干部要过好“三样关”:宪给身份,纪给尺子,规给手法。先学宪再执纪——宪法是根本法,赋予监委法律地位和职权边界,不懂宪就不知道自己从哪来、权从何出;纪给尺子——《条例》等党内法规是量纪的标准,违纪到什么程度、适用哪一条款,必须烂熟于心;规给手法—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、监察法等程序性规范是操作规程,谈话怎么谈、取证怎么取、审批怎么走,一步都不能乱。三样齐,业乃明;缺一样,就可能偏。

纪检监察规范化,归根结底是让监督者先受监督、执纪者先守纪律。当每一名纪检干部都能以宪法为根、以纪律为尺、以程序为轨,纪检监察这支队伍就能真正做到“打铁必须自身硬”。依宪执业法度明,不是一句空话,而是每一次谈话、每一份笔录、每一项决定的严谨与克制。这克制中,藏着公正;这法度中,写着民心。新时代新征程,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底色,正是一笔一画写就的“规范化、法治化、正规化”。

(供稿:范雨)

【审稿:江汇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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